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与父母脱离亲属关系问题的复函


分类名称亲属公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状况 有效
公布日期1964-12-02施行日期 1964-12-02失效日期 --

(1964年12月2日(64)法研字第97号) 


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11月10日(64)民函字第46号函悉。

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与父母脱离亲属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政治问题。有些人是政治上的真正进步,要求从思想上与反革命父母划清政治界限。有些人则是表面上为了个人的前途和进步,要求与反革命的父母脱离关系,实际上却在思想感情上并不能和他们划清界限。因此,我们认为对待这个问题的处理应从积极方面鼓励他们的进步要求,只要他们真正在思想上与反革命的父母划清了界限,在形式上脱离不脱离亲属关系,对个人前途和进步并无影响。如果形式上脱离了关系,思想感情上并不能划清界限,则不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不利,而且对帮助和监督父母的改造也会有不良的影响。

这个问题是关系到党的正确对待四类分子及其子女的政策问题,不涉及诉讼问题,法院不宜给他们办理脱离亲属关系的法律手续。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64)民函字第4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64)市法群字第69号报告称:最近常有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请求与父母脱离亲属关系。如北京舞蹈学校学生张玉屏来院谈:“我的父母均系反革命,并均被判刑劳动改造。为了自己的前途,要求能以法律手续脱离亲属关系”等。拟以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9月15日批复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子女与地主反革命身份的父母脱离关系问题的请示报告精神:“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统关系及父母依法应负的抚养教育义务或子女应负的赡养扶助义务,是不能因政治观点,有前进与落后的不同而消灭;至于应受的抚养教育赡养扶助以及继承财产等权利,可以声明放弃”来解答这类问题,请示来院。经我院研究,同意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当否?请速指示,以便遵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