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名词解释:
-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的规定。
- 法律常识:
- 案例解析:
-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名词解释:
-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的规定。
- 法律常识:
- 案例解析:
-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 名词解释:
-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居间人的报酬的规定。
- 法律常识:1.中介卷跑租金,房东能要租客重交房租?
- 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