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名词解释:
-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 法律常识:
- 案例解析:
-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
- 名词解释:
-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保留机动地予以限制的规定。
- 法律常识:
- 案例解析: